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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政府文件《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作者:jxsh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6-4-12  点击:2411

韶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韶府〔2015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5112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

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市工商局负责)

2.放宽市场主体场所登记条件限制。申请人提交住所合法使用证明即予以登记,商事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用途和使用功能。申请住所(含经营场所、营业场所)工商登记,按照正式实施放宽住所登记条件限制的《韶关市市场主体住所工商登记实施办法(暂行)》执行。(市工商局负责)

3.降低组建民营企业集团条件约束。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 元人民币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商事主体经营项目属于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商事登记机关依照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经营范围;属于其他经营 项目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依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门类或者大类登记经营范围,也可以登记具体经营项目。(市工商局负责)

二、放宽投资领域

4.严格“非禁即入、非禁即许”原则。凡是法律、法规和政府限制行业“负面清单”以外的,均允许和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切实做到平等准入、放手发展,除《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市发改局、市工商局负责)

5.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政府PPP模式开发运用。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每年选择一批投资规模相对较大、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技术发展比较成熟、收益比较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合作期限较长的领域推广运用PPP 式,重点推进交通领域(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综合交通枢纽等)、市政公共设施领域(供水、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处置、燃气、公共充电设施、公共停车场 (库)、地下综合管廊等)和社会事业设施领域(教育培训、体育健身、医疗、文化、养老服务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等)开展PPP项目合作。对于已建成的项目,积极探寻植入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并组建PPP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经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负责)

6 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优势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重组,参与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国有、集体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引入民营资本 的,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原单位相关资质、资格可在有效期内沿用。(市发改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工商局负责)

三、培育市场主体

7.鼓励支持大众创业。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创业辅导、信息咨询、融资担保、技术支持等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科研人员、农村返乡青年等开展各种形式创业。积极支持设立新小微企业、“个转企”民营企业、“小升规”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每户可申报2万元的扶持发展资金。(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经信局负责)

8.鼓励支持新办民营企业。自201611日起3年内新办的民营企业,投产后前两年,对财政贡献超过30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本级财政贡献金额的50%安排该企业扶持发展资金;第35年(含第三年),企业对本级财政收入增长超过全市平均增长水平且逐年增幅达15%以上的,按超过部分的本级财政贡献金额的40%安排企业扶持发展资金。(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9.加大民营企业培植孵化力度。鼓励社会力量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优先规划发展工业类小企业创业基地,为产业园区培育后备进园工业企业。2017年底前,市级规划建设创业基地不少于3个,每个县(市、区)规划建设创业基地不少于1个。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园,载体建设单位可申请50万元、30万元扶持发展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完善发展。各类创业孵化载体每成功孵化1户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载体建设单位可申请扶持发展资金10万元、3万元。(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支持加快发展

10.鼓励骨干民营工业企业做大做强。自2016年起,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按照本年度对本级财政贡献新增额度的50%安排企业扶持发展资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11.支持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对上一年度工业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长15%及以上;对上一年度工业产值2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长20%及以上;上一年度工业产值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企业,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长25%及以上;上一年度工业产值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长30%以上,按工业增加值新增部分的5‰安排该企业扶持发展资金,单户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12.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建立高成长性小微工业企业名录库,对具备上规潜力、未来1-5年内产值可达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施重点培育扶持,优先推荐申报各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新增上规模工业企业,连续三年按照其当年度对本级财政新增贡献的50%安排该企业扶持发展资金;对新增上规模工业企业户数最多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负责)

13.培育优势成长型企业快速发展。当年工业产值达3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对地方经济贡献均达100万元以上且年平均增长率达30%以上的高成长工业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3%取整安排扶持发展资金。不连续安排扶持同一个企业,新一轮扶持额度按前一个获扶持年度基数计算。〔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14.推进中小微企业联合重组。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结合产业政策,通过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实施联合重组,引导联合重组企业主动与大企业配套协作,促进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在产品上下游产业链上的有机联系。(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负责)

五、促进转型升级

15.推动民营企业技术进步。鼓励民营企业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提升研发能力,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研成果产业化,鼓励技术优势企业、科研院所与小微企业深化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向小微企业加快转移。对新认定的省级民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一次性安排10万元扶持发展资金用于完善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16.支持企业新一轮技改。对经经信部门备案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在项目预定的建设期建成并形成生产能力后,按核定的项目设备实际投入的2%以内安排该企业扶持发展资金,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17.鼓励实施“机器人应用”工程。对民营企业采购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的,按其售价5%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18.推动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发展资金5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发展资金20万元。(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负责)

19.促进“两化深度融合”。推进民营企业申报“两化融合”示范项目和贯标试点企业,对经国家、省级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民营企业(含试点企业、示范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扶持发展资金15万元和5万元。(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20.推动“互联网+”协 同发展。鼓励创新互联网发展模式,通过提供资金、场所、担保等支持,引导互联网企业开拓市场,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等健康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鼓 励发展电子商务,对进入指定电商平台并发生一定额度交易量的民营企业,优先获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发展资金;培育一批电子商务应用示范民营企业,对市政府授予的电子商务示范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发展资金。(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人行韶关市中心支行负责)

六、强化金融服务

21 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参照新修订的《韶关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银行申请铺底资金程序和服务流程,逐步建立多渠道 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银行机构应保持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 金融局、人行韶关市中心支行负责)

22.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快发展,充分利用好省财政出资下达的5000万元担保股权投资基金,并根据省有关要求,在2015-2017年市财政自筹配套2500万元市级担保股权投资基金,新组建政策性担保公司或对现有担保机构增资扩股后成为政策性担保机构,规定其向中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年化费率不超过2%,并不收取任何附加费用。推动建立本地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增信,间接确保中小微企业获得贷款。(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负责)

23.加大对担保机构的奖励力度。对每年末企业融资担保余额超3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担保机构,按每净增担保余额1亿元安排10万元的标准给予担保机构扶持发展资金。(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人行韶关市中心支行负责)

24.积极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我市创办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中小微企业的支持,落实我市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领域,基金退出时财政出资部分将50%的净收益依法让渡给企业投资方,重点对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初创期的中小微企业。(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负责)

25.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资本市场融资。修订完善《韶关市关于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的意见》,鼓励引导中小微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市金融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26.降低中小微企业“过桥融资”成本。修订完善《韶关市扶持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操作办法》,设立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池,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对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由资金池提供转贷周转资金,减轻中小微企业还款压力。(市经信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负责)

27.支持开展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按照省制订的融资租赁设备产品目录,对融资租赁公司向中小微企业租赁目录中设备的,按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

28.建设完善互联互通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加快推进税务、工商、供电、城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采集和共享,尽快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和融资平台的对接。(市经信局、市人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29.设立韶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参照省财政三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66亿元的做法,市财政通过安排专项资金,同时争取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出资,共同设立韶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并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出资部分,在退出时将50%的净收益依法让渡给基金的其他发起人。(市金融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30.鼓 励优质小额贷款发展。鼓励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创新业务、提高融资比例、跨县域经营。简化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程序,降低发行费用,支持有实力 的电商企业发起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将小额贷款公司列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市金融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31.推 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积极推动保证保险与贷款相捆绑的模式,成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对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资金按一定比例补贴保险 费用,对产生不良贷款的本金损失部分,保险公司、银行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按比例共同分担。(市金融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人行韶关市中心支行、韶关 银监分局负责)

七、减轻企业负担

32.全面清理现行收费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所列项目、标准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限收费。(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负责)

33.落实国家、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履行好落实各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特别是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营业税等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指导,努力让每一户小微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更为便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34.自201591日起,对市本级堤围防护费进行减免,具体标准按《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市本级堤围防护费减免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1533号)执行。(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

35.鼓励小微企业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对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聘用人数给予1年社会保险费用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36.自201611日起3年内,新办民营企业(含“个转企”)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有民营企业,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征缴比例按30%计算。(市残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负责)

八、完善公共要素

37.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2017年底前,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体系和网络平台服务体系实现市、县(市、区)全覆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及线上线下协同服务。(市经信局负责)

38.支持公共示范平台建设。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分别安排10万元和5万元扶持发展资金;对当年新成立的获得市级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安排3万元扶持发展资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39.支持公共研发平台和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建设。公共研发平台和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的建设均纳入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规划中统筹考虑。鼓励公共研发平台和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仪器共享协作、检验检测等开放性服务,年度开放的服务能力占全部服务能力60%以上的,按照年度实际产生服务成本给予20%以内的共享协作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研发平台和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根据其年度投入经费给予20%的补贴,直至平台建设完工投入使用,同一平台最高补贴30万元。(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40.鼓励拓展国内外市场。凡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重要专业展会的民营企业享受展位费全额补贴;对每年组织民营企业拓展重要市场活动5次以上的市级工业商贸类行业协(商)会,按次数分等级安排1-10万元扶持发展资金。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招标采购。(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41 加强民营企业用地保障。对工业企业充分利用已有场地进行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增建生产性设施、拆除重建、加层等方式进行改 扩建的,新增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对闲置办公用地改造利用的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各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项目。(市国 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经信局负责)

42.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发挥韶关市民营企业培训学院等平台作用,每年选拔100名以上中小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开展短期培训,对500名以上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专题培训。对纳入政府民营企业培训活动项目计划的实施单位给予50%会务费用补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强化服务保障

43.加强统筹协调。成立韶关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谋划和推进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发展,从2016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对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扶持小微企业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及时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修订有关政策。成立“民营企业发展服务局”(与市中小企业局合署办公),负责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市经信局、市编办负责)

44.落实专项扶持发展资金。修订完善《韶关市市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从2016年起,每年按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的比例足额安排专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保障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负责)

45.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政府和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门户网站或公众微信平台开辟“扶持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栏目,及时更新本地、本部门扶持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和政务信息,畅通政策宣传渠道,发挥各种行业协会、商会民间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确保政策及时宣传到广大民营企业。〔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46.完善申诉受理。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作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民营企业提出的诉求,所涉职能部门不按时加以解决或拖延推诿的,由市委市政府督办室进行督办和通报。(市工商联、市经信局负责)

47.强化考核通报。加大我市县(市、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考核中关于“民营经济增加值”的考核比重,根据增长情况的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单列向全市通报,对每年综合评分前三名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对排名居末位且评分未达到基本分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统计局负责)

十、附则

48.本文件所指民营企业界定为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中规定的私营企业范畴。本文件所指中小微企业界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企业。

49.本文件自发布即日起实施,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落实,不重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不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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