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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江西商会制度修改意见稿汇编(对照2019新版商会章程)
作者:jxsh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9-3-25  点击:2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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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下各制度文件中,

 

蓝色字体——指对照新章程,修改后的文稿。

 

供商会领导审阅、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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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江西商会会议制度

为加强商会纪律,规范商会会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商会会议包括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委会及各部门会议、座谈会等。

一、职责

(一)除各部门会议,商会会议主要由秘书处承办,秘书处要提前做好会议议题征集、会议通知、讨论事项等准备工作,并提前一周发出通知,提高会议效率。

(二)会议纪要由秘书处负责整理,经执行会长、会长审核后发至商会相关群;各部门会议,秘书处应协助承办。

(三)会议资料除各部门会议各自整理、存档外,由秘书处整理、分发、存档。

二、会议分类及安排

(一)会议安排

1、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与年会同场举行,由执行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2、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由执行会长或轮值会长主持;

3、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2月召开一次,由会长或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

4常委会(常务工作组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会长或相关会长主持;

5、各部门会议、座谈会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相关领导人员主持。

(二)会议内容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的内容遵照商会《章程》及《会长办公会议制度》执行;常委会(常务工作组会议)及各部门会议、座谈会等视会议情况而定。

(三)参会人员

   遵照商会《章程》规定执行,或根据会议议题,经请示会长、执行会长或轮值会长,由秘书处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会议召开及表决

会长办公会议、常委会(常务工作组会议)到会人员达到半数即可召开。

会议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视为表决通过。因故没有参加会议视为放弃表决权,且需无条件执行会议决议;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召开及表决遵照《商会章程》执行。荣誉会长、顾问、名誉会长不纳入会议人员基数。

四、会议纪律

(一)签到:各与会人员需严格遵守会议时间,提前5分钟到达会场签到。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常委会(常务工作组会议)如出现迟到、早退、无故缺席、临时请假现象,应按规定向商会慈善基金充值规定金额:迟到30分钟以内充值100/次,迟到超过30分钟充值500/次,无故缺席或临时请假充值1000/次(如违反会议制度出现迟到、早退、无故缺席、临时请假现象,又拒不执行充值规定金额,商会有权请其辞去职务)。

(二)请假:如因故不能参加或不能如期参加会议,需向秘书处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次数不得超过应到会次数的1/3。请假次数如超过规定的,则按商会相关制度执行。

(三)积极商讨会议议题:本着建设商会的目的,针对会议议题(讨论主题),与会人员应积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建议。如个人意见建议没有被会议采纳,会后不要妄加评论,以免影响商会团结。

(四)保密:会议内容有保密时限的,与会人员在保密期限内不得泄露相关保密内容,否则,按商会相关制度执行。

(五)参会人员在会议期间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致震动状态,以免干扰会议进程。

五、会议分类中的会员大会、座谈会不列入会议考核范围。

六、本会议制度未尽事宜按商会相关制度执行。

七、本会议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八、本会议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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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江西商会

201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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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江西商会会籍管理制度

为规范管理商会会员会籍管理,根据商会《章程》第三章规定及《会员准入及职务任免的规定》,特制定制度规范会员入会、退会、晋升、下调、解聘、消籍等。

一、入会:自主或会员引见,介绍情况、讲述动机、填表申请,秘书处根据商会《章程》第九条进行初审,经商会分管领导审核、批准,缴纳会费后,加入商会。

二、退会:根据商会《章程》规定,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主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不按规定时间缴纳会费或始终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三、晋升:根据《会员准入及职务任免的规定》,会员入会一个季度后,可以向商会提出申请晋升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任职理事或常务理事半年后,可以向商会提出申请晋升副会长职务;常务副会长必须从副会长中产生。

申请晋升职务,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程序公示,在下一次理事会上予以追认,商会签发正式任职通知。

四、下调任职:

商会理事以上领导,因个人原因、工作关系、企业经营情况变化,不宜担任领导职务或想下降任职或改任会员,经会长或轮值会长或秘书长与其谈话,确认其意愿真实后,可以书面提出申请,商会按规定预以公示,确认生效。

五、解聘职务:

商会任职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理事会讨论决议后,解聘其职务:

1、常务副会长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应参会者无正当理由,始终不参加会议的;

2、散布与本会会议决议相对立的言论,造成不良后果的;

3、拒不执行本会组织决定的;

4、拒绝接受本会工作任务的。

5、职务解聘后,是否保留会籍,视其本人意愿,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取消会籍:

根据商会《章程》第十五条规定, 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和决议者,损害本会名誉和行为者,擅自公开发表言论或文字攻击本会者,严重触犯刑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其会籍。

自动退会者,或被取消会籍者,不得享受本会一切权利,所缴年度会费一律不退还。

七、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商会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在理事会。

八、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韶关市江西商会

                    201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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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江西商会会费收缴管理制度

    根据《韶关市江西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费收缴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费收缴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5万元/年;

(二)执行会长单位:4.5万元/年;

(三)广东省江西商会副会长兼韶关市江西商会常务副会长单位:6万元/年;

(四)常务副会长单位:4万元/年;

(五)副会长单位:3万元/年;

(六)常务理事单位:1万元/年

(七)理事单位: 0.6万元/年;

(八)会员单位:0.2万元/年。

二、会费收缴时间:当年11月底,至次年的3月底。

三、会费收缴工作由商会秘书处总负责。各小组组长应协助秘书处负责本小组会员会费收缴工作。

四、根据本会发展情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原则下,会费可减半征收,减半征收的期限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逾期未缴交会费的,按原标准执行。

五、广东省江西商会副会长兼任商会常务副会长的会费标准,在省商会没有新规定前,仍按原标准缴交。

六、新会员入会的会费一律按标准的50%收缴。当年10月份以后入会的所交会费为次年会费,10月份之前入会的所交会费为当年的会费。当年由会员升任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的会费收缴也按此执行。

七、商会秘书处在收到会费后,应及时为会员单位开具会费收据,并及时将会费缴入会费专用账户。

八、商会会费的使用主要以下几种:

(一)商会的日常办公经费,包括办公场所的租赁费、装修费、物管费、水电费、办公用具费、杂物费等。

(二)商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包括出差费、补贴费、奖励费等。

(三)社会公益慈善投入的费用。包括扶贫帮困、助学、慰问伤残人员、慰问困难赣籍人士家庭等。

(四)用于商会年会的相关支出。包括团拜会、庆典会、座谈会以及由商会承办的其他会议支出。

(五)由商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支出的有关项目费用。

九、商会的会费收支情况,每年由商会监事会进行年度审计,并在年度会议上向全体会员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合理、规范。

   必要时,商会监事会可对某一专项活动进行实时审计。

十、本制度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韶关市江西商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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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江西商会会员准入及职务任免规定

为了加强商会的管理,提高商会会员单位的整体素质水平,选拨优秀的会员充实到领导班子中来,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会员准入的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五)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第二条 本会会员企业会员。江西籍人士在广东省韶关市投资兴办,经广东省或广东省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单位自愿参加组成。

第三条 申请入会必须填写入会登记表,对所填的内容负责任或承诺真实性、合法性,经商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即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四条 正式会员确认后,必须进行建档备案,以备检查。

第五条 申请担任商会相关职务的条件

(一)申请入会,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只能申请担任会员单位;

(二)成为会员一个季度后,可以向商会提出申请担任理事或常务理事;

(三)担任理事或常务理事半年后,可以向商会提出申请担任本会副会长;

(四)常务副会长必须从副会长单位中产生,且名额要从严控制。

第六条 提出申请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会员,由秘书处提供其相

关资料,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通过。

第七条 讨论审核通过的拟任职务人选后,须在商会网站和各个

微信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在公示期内如收到反映或举报其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经核实后,商会取消其任职资格。如没有收到不良反映和举报,则公示期满后,由商会签发正式任职通知。

    第八条 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韶关市江西商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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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江西商会常务工作制度

随着商会工作的发展,内设机构增多,会员队伍日益壮大,为兼顾常务副会长企业管理与商会管理工作需要,突破商会管理工作的瓶颈,商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工作组。

常务工作组拟从商会常务副会长以上人员中产生5-7人组成。

为规范常务工作组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及议事规则。

一、商会工作实行常务工作组集体领导、会长负责制度。

二、常务工作模式:常务工作组作为商会日常工作决策机构、核心决策层,不定期或临时召开会议,讨论决策商会重要工作或事项,并按《章程》规定提交会议结果至会长会、理事会、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三、常务工作组成员要求:

1、必需具有奉献精神,有使命感、能担当,且热爱商会管理工作;

2、有较高强的管理技能和较丰富的管理经验,有开拓精神,拥有对新事物和新观念的敏锐感知能力,以及优秀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常务工作组职责:

1、主要负责确定商会工作的目标和实施方案,进行宏观控制;

2宣传商会,利用自身的凝聚力,按要求高标准积极发展副会长单位;

3、应会长要求,出席重要社会活动;

4、深入会员,了解收集会员诉求,向会长办公会汇报,以便更好地服务会员。

五、常务工作版块分工:结合商会工作实际,商会管理工作分成秘书处及日常工作、以商养会、党建工作、会员工作、文体宣传、慈善公益六大工作版块,由常务工作组领导分工管理,制定版块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探索创新,服务会员,向会长负责。

    六、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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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江西商会

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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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江西商会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会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会长工作既分工合作,又忙而有序。根据本会实际,特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商会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
    一、会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会长、执行会长、顾问、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要时可邀请在韶赣籍党政领导和理事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执行会长因故不能出席则由当月轮值常务副会长或指定一名副会长主持,
但研究重大事项必须由会长主持。
    
二、
会长办公会每两月至少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轮值常务副会长与秘书处商量确定,特殊情况可提前或者推迟。
   
三、根据工作需要,视商会工作情况召开会长专题会议,由相关副会长和秘书长主持,并指定相关人员参加。
    
四、会议议题视每月情况而定,主要有:
  (一)研究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每季度工作安排;
  (二)就本会办事机构人员任免做出研究、决定;
  (三)审查批准申请入会的副会长、理事候选人资格。 
  (四)制定检查落实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六)秘书处、商务部可向与会会长汇报近期重要工作,并提交相关事项征求会长的意见。
   
五、参会人员务必按规定出席会议,秘书处要组织签到并及时统计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数据,将作为年终评先的依据之一。

    六、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七、秘书长在会前要充分征求各位会长意见,形成议题,并督促秘书处在每次会长会议前3天,将会议具体时间、地点、议题等有关安排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准备,提高会议效率。
   
八、会长办公会议结束后,由秘书处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以简报通讯或微信等形式在本会网站、本会微信群上向会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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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江西商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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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条  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聘任和罢免名(荣)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

(四)决定商会具体工作业务;

(五)制定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七)决定各主要下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商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奖励,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十一)决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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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江西商会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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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江西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韶关市江西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商会根据实际情况产生会员代表,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和部分会员组成,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30%,全体会员民主推选产生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向全体会员公告。

三、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四、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五、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理事会、监事会;

   (六)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七)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八)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九)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宜。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决定召开。

六、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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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江西商会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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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能参加常务会长办公会或会长办公会时,应由会长或秘书长于会前向其通告会议的议程,会后向其通报会议的结果。

第六条  监事会可以由监事长动议召开,提议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对出现重大失误的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监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可提出动议和提议。

第七条  监事会在动议和提议不被接受的情况下,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5-7条与章程不附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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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江西商会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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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江西商会大组活动制度

根据商会工作实际需要,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商会会员分成大组开展活动。为规范大组活动行为,确保大组活动的顺利开展,增强商会活力,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商会各大组组长由常务副会长担任,副组长由副会长和理事担任(如提议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可改选组长、副组长职务人选)。

二、各大组在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交流企业发展经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交流信息,互利互惠,互通有无,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

三、商会大组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利用大组进行帮派封建迷信活动。

四、各大组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活动,也可以根据会员的要求和实际情况需要灵活安排活动。

五、组长负责拟定大组每次活动形式、内容,向商会秘书处报备大组活动情况。

六、各大组开展活动前,需提前通知秘书处,秘书处视情参加各大组活动,大组成员的意见或建议可向秘书处反映。

七、各大组要积极发展新会员,新加入的会员暂时编入该大组的名下。秘书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各大组的成员。

八、年终将根据各大组活动情况评选优秀活动大组,各大组成员评选推荐年度优秀会员人选。

九、各大组负责向组员收取年度会费,并上缴给商会秘书处。

十、商会给各大组每年提供一定额度活动经费(经费金额视每年大组分工情况,理事会审议通过确定),各大组凭活动开支正规票据报销规定额度内费用。

韶关市江西商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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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江西商会大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律师、秘书岗位工作职责(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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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商会大组各岗位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大组作用,将大组工作落到实处,增强商会凝聚力,根据《韶关市江西商会大组活动制度》,特制定商会大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律师、秘书等岗位工作职责。

一、组长岗位工作职责

 1、充分利用大组活动平台,联络会员,交流企业发展经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交流信息,互利互惠,互通有无,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增加商会凝聚力。

 2、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组织组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注意:严禁帮派、封建、迷信活动)

 3、负责拟定大组季度活动形式、内容,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

 4、负责组织本大组会员会费收缴工作;

 5、利用自身的凝聚力,宣传商会,积极发展新会员。

 6、完成商会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岗位工作职责

 1、协助组长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组织组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2、协助组长拟定大组各季度活动形式、内容,并协助实施。

 3、协助组长组织本大组会员会费收缴工作;

 4、利用自身的凝聚力,宣传商会,积极发展新会员。

三、律师岗位工作职责

 1、利用大组活动平台,免费为会员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培训,不断加强会员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企业的利益,做遵法守法的公民;

 2、免费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会员发送律师函、调解或化解法律纠纷;

 3、对会员遇有诉讼或仲裁案件,在法律服务收费方面给予****优惠。

四、秘书岗位工作职责

 1、协助组长做好大组管理工作,组织策划大组各季度活动;

 2、负责联络大组会员工作,发现并推荐乡友加入商会;

 3、具体实施大组会员会费收交工作;

 4、根据商会工作需要,协助联系乡贤和赣粤两地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商会活动;

 5、负责向秘书处提供本大组返乡投资、慈善公益、创新发展、品牌事项等情况,同时报备大组活动情况;

 6、完成大组长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以上文稿,在试行中完善,待商会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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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江西商会

                        2019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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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江西商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为了充分激发广大会员热爱商会、支持商会,积极参与商会的各项活动,促进商会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经商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每年开展商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为公平、公正、透明评先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的项目

    商会年度评选的项目主要有优秀会长、优秀理事、优秀会员、先进活动小组,商会工作突出贡献奖等。

二、优秀会员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2、会员意识强,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按时交纳会费;

4、为商会建言献策,积极做好会员的横向宣传;

5、会员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经营势头良好。

三、先进活动小组评选条件

1每年开展大组活动在3次以上,且大组活动形式多样;

2、发展新会员单位5个以上;

3、大组会员会费收交80%以上;

4积极向商会秘书处报送活动信息。

四、优秀会长、优秀理事评选条件

1、对商会的发展能积极提出建设性和可行性的意见;

2、积极组织大组活动,引导大组成员在活动中开展有益的交流,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3、积极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参与商会管理;

4、对商会工作有突出贡献,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五、评选先进名额分配

1、优秀会长、优秀理事按总人数的30%评选,优秀会员按总人数的20%评选,先进活动大组按大组数的35%评选。

六、评选办法

优秀会长、理事,先进活动小组评选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第二次理事会上进行海选、确定优秀名单,且全程接受监事会监督。没有参加会议的会长、理事视为自动放弃评选权。

优秀会员由各活动小组根据评选条件推荐候选人名单,交会长办公会议评审。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在年度工作会议上公布,并进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牌、荣誉证书颁发仪式。

           

           韶关市江西商会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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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江西商会秘书处管理细则

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总则:

1为使秘书处成为商会的有序及高效执行机构,促进秘书处的管理与规范,依据商会章程及有关决定,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2本管理细则适用于韶关市江西商会秘书处全体员工。

3本秘书处管理理念:奉献、敬业、团结、创新。

4秘书处提倡以人为本,尊重人才,充分发挥个人才能。鼓励员

工努力学习,认真工作,开拓创新,共谋发展,开源节流。

第二条:人员守则

1、遵守商会和秘书处的规章制度,服从秘书处的领导。

2、敬业爱岗,服从秘书处分配。

3、对于未经明示事件的处理,要请示上级,遵照办理。

4、热爱本职工作,关心商会和秘书处发展,讲究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商会和秘书处声誉,凡个人意见涉及商会和秘书处的,未经上级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5、努力学习,一专多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6、严格遵守商会和秘书处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7、厉行节约,努力降低各项成本,提高商会和秘书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笫三条:文秘工作

     1、注重文秘工作,不断提高文秘工作质量。

     2、商会的大型活动、专项活动、会员企业中好的经验做法,必须及时报道,鼓舞会员斗志,扩大商会影响力。

     3文书起草按分工实施,对需要见报和在商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发送推文的,由秘书长审批。

第四条:忠于职守

1、不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2、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不得无故拖延、拒绝或终止工作。

 3、不得出卖商务情报。

 第五条:注重礼仪,提高素质修养

 1、讲究文明礼貌,谦虚待人,团结合作,同心协力。

 2、仪表端庄,服装整齐,保持与商会和秘书处总体一致的精神面貌,树立商会良好形象。

 3、积极参加商会和秘书处组织的各种社会活动。

 第六条:讲究卫生,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1、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办公室内禁止吸烟。

 2、保持办公室干净整洁,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第七条:保守商会及秘书处机密

1、保密范围:商会和秘书处内组织、重大决定、人事调整、商务活动等形成的文件、资料;财务部所有数据、资料;会员联系方式及会员企业相关资料;上级主管部门及各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等。

2、秘书处员工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将保密资料对外泄密。如发生因泄密而损害商会和秘书处利益的事件,秘书处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甚至开除的处分。

   第八条:尊重会员

1、礼貌对待会员、乡友及江西籍人士,做到热情、耐心、周到,自觉维护商会和秘书处的良好形象。

2、把为会员、乡友及江西籍人士服务放在首位。

第九条:秘书处机构设置与分工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

分管:人事工作、大型活动策划、对外重要联络、财务审核、发文审批、购物监管。

副秘书长(专职)分管:对外及会内联络、文秘工作、会员发展与管理、党团组织建设、会员活动计划与开展,会员维权、简报编辑、宣传报道、接待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等。

副秘书长(兼职)分管:会员联络、会费收缴、会员维权、小组活动策划、可行性创收项目信息收集与跟踪推动,协助完成部分文秘工作、网站管理与维护、网页内容更新,资源共享等,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秘书(专职)分管:负责文件收发、上传下达、信息收集、文件资料管理、物资采购、内勤管理、印章管理、会费收缴、小额经费收支,会员通讯、办公室秩序等,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兼职会计:负责财务会计、经费投放、物资管理、年度经费收支报告等,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兼职出纳:负责现金出纳、经费管理、经费投放等,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安全、卫生管理

    1、安全用电,不得私接电源及插座。

    2、不随便乱丢烟头,防止火灾发生。

    3、下班前关好门窗,做好防盗工作。

4、关好水龙头,防漏水事件发生。

 6、注意办公场所卫生,不随地吐痰。

 7、上下班注意交通安全。

第十一条:奖  

    1、奖励贯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奖励办法:评选先进、发放奖金、增加工资待遇等,奖励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同意。须动用经费的报会长批准。

    3、对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给予奖励:

①为秘书处创收成绩显著者;

②严格费用支出,节约费用成绩显著者;

③维护秘书处利益,避免秘书处发生重大损失者;

④管理成绩显著者;

⑤其它需要奖励的。

第十二条:处 

 1、处罚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处罚办法:批评;罚款;停职;辞退。

 3、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迟到或早退,无故旷工;

(2)擅离工作岗位,闲逛,干私事;

(3)不正确使用秘书处设备,造成损坏者;

(4)利用电脑玩游戏或私人上网;

(5)泄露商会和秘书处机密,出卖商务情报;

(6)不尊重会员、乡友及江西籍人士,造成一定影响;

(7)工作不积极主动,拖延或拒绝工作;

(8)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后果;

(9)无故不参加业务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

(10)违反制度,造成火灾、被盗;

(11)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虚报、假报;

(12)触犯国家法律;

(13)其他违反商会和秘书处制度及管理细则等情况。

第十三条:有专项制度或规定的,执行专项制度或规定,如专项制度或规定与本管理细则发生冲突时,以专项制度或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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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江西商会秘书处

0一九年二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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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介绍信及文件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商会印章、介绍信和文件的使用与管理,促进商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依据广东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使用及管理

1、商会印章包括商会级印章、各部门印章以及各类专用章;

2、商会秘书处是印章管理部门,负责印章的刻制及收缴和销毁;

3、商会下发给各单位的各类印章应留印鉴,印章交接办理签收手续,印章领用之日起即可启用;

4、各单位应对印章严格管理,并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和使用;

5、可能对商会造成不良影响及不利法律后果的用印,用印部门

必须填写“韶关市江西商会行政公章使用登记表”(见附件);

6、商会内部各部门办公用公章,由主管部门提出,会长审核签字,经办人填写“韶关市江西商会行政公章使用登记表”后用印;

7、个人使用公章,实行会签制度(个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会长批示),经办人填写“韶关市江西商会行政公章使用登记表”后用印;

8、印章要妥善保管,不准外带。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外带时,必须由部门领导报请会长,经会长审核签字后办理;

9、印章损坏,提出申请后,由秘书处按程序重新刻制。因保管不当造成印章丢失,要及时报告,并查找原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刻制印章,隐瞒不报并擅自刻制印章,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介绍信的管理

介绍信由商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各单位对外联系工作需持商会介绍信时,应经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到秘书处办理。介绍信必须写明去向、人数、事由、时间等,严禁开空白介绍信。

三、文件管理

1、文件的定义:文件分为广义与狭义文件两部分,狭义文件指商会收到和发出的红头文件及函;广义文件除了狭义文件部分,还包括会议要,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商会章程及年度工作报告、调查报告、统计报告、重要事件备忘录、商会预算执行方案、草案、预算决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

2、本规定所说的文件管理是指广义的文件收发管理;

3发文管理主要完成发文拟稿、核稿、审议通过、签发、发布、归档等处理过程。收文管理主要完成收文登记、审核、分发、批阅、办理、归档等处理过程。管理文件主要完成商会管理制度的拟稿、审议通过、发布、归档等处理过程。

4外来收文包括上级部门和平行单位、部门发来的公文,秘书处负责收转、归档通过有关会议分发的外来公文,会议参加人员应在会后将公文交秘书处登记处理

5、商会公文的下发由秘书处通过商会网站、公众号、微信群发送,如需要制作纸质文件的由秘书处负责。

6公文拟稿应当做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商会章程有关规定;结构严谨、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7任何会员单位或个人要查询文件信息和内容必须经会长或主管领导批注后,方可进行查询,否则泄露商会的机密将承担相关责任

四、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商会相关制度执行。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六、规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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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江西商会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韶关市江西商会行政公章使用登记表

序号

日期

使用事项

经办人

备注

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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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江西商会工作人员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会人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商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依照国家有关劳动和人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商会的工作人员是指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商会的人事管理主要包括员工的聘用、解聘,薪酬管理,员工考核,劳动合同管理,员工培训等。

第四条 本商会的人事管理工作归商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五条 商会按照会长会议的决议和工作需要,设置机构,并确定人员编制。

第六条 商会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聘用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品行端正、符合拟任职位相关要求。聘用人员必须经过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合格者,由秘书长呈报会长批准后正式聘用,试用期满不合格者,由秘书长报会长批准解聘。

第三章 人员解聘

第七条 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工作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予以解聘。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2、品行,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不符合岗位要求者;

3、由于个人失误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者;

第八条 员工的解聘由秘书长提名,报会长批准。

第九条 员工离职时必须结清财务借支,退还办公设备及所配置的办公用品。

第四章  薪酬与福利

   第十条  商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商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聘用制工作人员薪酬待遇根据商会实际用人情况由秘书处提出,报会长审批确定。根据物价和社会整体消费水平,经秘书处提出,报会长审批工作人员薪资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员工工资由韶关市江西商会财务发放。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提前或推迟,支付上月的工资。

第十三条  新聘员工自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工资。试用期员工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转正员工的工资按正式转正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员工享受法定假日、事假、婚假、慰唁假、病假、产假、工伤假、年假、补休。假期申请要事先办理申请手续。秘书处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第五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  每年年终由商会秘书长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商会需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必须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十七条  商会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第十八条  商会实行考勤登记制度,由秘书处负责员工考勤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应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各部门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如需外出,应事先与办公室说明去向和归来时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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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江西商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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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江西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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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韶关市江西商会。英文名: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OGUAN CITY 简称:JXCCSG

  第二条 性质  韶关市江西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经济合作以及区域发展需要,由江西籍人士在韶关市范围内投资兴办,经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织的,以促进省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坚持“服务会员、发展经济、互利互赢、奉献社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服务会员为主要业务,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推动粤赣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为会员建立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充分交流的互助互动平台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韶关市。

 第六条  本会住所:韶关市工业东路33号,原核工业290研究所办公楼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综合平台,实现资讯与资源共享。协调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合作交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宣传粤赣两地投资环境,促进两地建立更加紧密的经贸合作关系和文化交流,为两地经济、文化繁荣与发展作出贡献。

(三)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为企业排忧解难,提供培训,依法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企业合理诉求。

(四)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

(五)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时了解国家以及粤赣两地政府颁布的最新法规、政策,并参与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和规则,树立和发扬“信守承诺”和“守法经营”的良好从业道德;

(六)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为会员提供招商、投资、技术、商品等信息和品牌推广、法律、会计、投资、仲裁、咨询等服务。

(七)举办各种公益活动。在积极参与韶关经济发展前提下,特别为促进江西发展,为江西革命老区、边远地区群众摆脱贫困,支教、助残、助学、改善乡村公共卫生基础条件、保护和发掘珍贵的苏区和民族文化遗产等公益事业服务。

(八)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创建和谐商会。

(九)创办本商会网站、电子杂志、编发纸质的通讯会刊与宣传品,为两地投资招商、会员创业、建设一个学习性商会。

(十)接受两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宜。承接政府向社会购买的各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条  韶关市江西商会的会员为企业会员。由江西籍人士在广东省韶关市投资兴办,经广东省或广东省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单位自愿参加组成。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也可经理事会通过、吸纳一些在学术上有创见的专家、学者、有识之士成为本会特邀专家(非会员身份),组成各类专家委员会或工作小组,以便为商会开展服务,为会员学习、创业、维权,提供专业服务。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五)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理事会审核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分管的常务副会长和法务部审核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理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三)维护本会声誉和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荣誉会长。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一)本会顾问为党政机关已退休(具体退休年限以党和政府政策规定为准)、副处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和相当于工程师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本会荣誉会长为在本商会任职副会长以上职务满三年和社会上江西籍优秀企业家和知名人士。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会长单位:5万元/年

执行会长单位:4.5万元/年

常务副会长单位:4万元/年

副会长单位:3万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1万元/年

理事单位:0.6万元/年

会员单位:0.2万元/年

根据本会发展情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原则下,会费可减半征收,减半征收的期限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和决议者,损害本会名誉和行为者,擅自公开发表言论或文字攻击本会者,严重触犯刑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者,或因本章程第十五条被开除会籍者,不得享受本会一切权利,所缴会费一律不退还。 

第十七条  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理事会、监事会;

   (六)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七)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八)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九)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宜。本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决定召开。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产生方式

 商会根据实际情况产生会员代表,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和部分会员组成,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30%,全体会员民主推选产生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选举办法:

 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主持,所有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决定推荐,交由下一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被选举人需获得到会人数三分之二选票方为当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需超过三之二。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资格进行审核,以确认选举的合法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聘任和罢免名(荣)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

(四)决定商会具体工作业务;

(五)制定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七)决定各主要下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商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奖励,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十一)决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商会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负责人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组成。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会长办公会每两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常工作;

(四)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本会设执行会长职务,由会长提名在常务副会长中选举,并且在会长作出的分工范围内为商会服务。会长因工作原因不能履行会长责任时,可授权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代行使会长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决定本会聘用制工作人员薪酬待遇、批准本会财务预算内支出。

 第三十六条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接受并完成会长所分配工作及委托事项;

 (二)会长较长时间不能行使职权时,行使会长职权;

 (三)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议、会员大会;

 (四)贯彻执行商会会议决议;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会长和秘书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六)出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分管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变更、增补由商会制定专项制度予以规定,按制度办理。在届中的变更,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且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本会会员私自组织活动与本会无关,一律视为个体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害的,视其情况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根据本会的实际,成立中共韶关市江西商会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章 内部管理(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由本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商会财务制度,严格按制度执行。商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

 由商会制定印章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九条  本会设立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制度。包括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工作

 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执行。

 第六十一条 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用于会员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等。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9年1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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